<p id="farwt"></p>
<b id="farwt"><meter id="farwt"></meter></b>

    • <delect id="farwt"></delect>

      關于《納稅人開發(fā)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關于《納稅人開發(fā)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期,部分地區(qū)稅務機關反映,有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fā)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請總局明確上述納稅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是否繳納營業(yè)稅以及如何確定計稅依據問題。
           二、為什么對納稅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營業(yè)稅
           按照營業(yè)稅條例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yè)稅。因此,納稅人向他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yè)稅。
           三、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按照營業(yè)稅條例細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yè)額的,按規(guī)定順序確定營業(yè)額?;剡w安置房與商品房性質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進行核定,應按照營業(yè)稅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潤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時,由于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出讓價款并非該納稅人承擔,實質上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該納稅人,因此,核定的銷售不動產計稅依據中不應包含土地成本。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聯(lián)系我們
      北京天揚君合財稅服務集團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集成電路設計園2號樓E座306
      電話:400-186-0200
      郵編:100081
      郵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網址:http://www.kdjpt.cn
      關注我們
      免费人妻中文不卡无码,无码免费婬AV片在线观看,亚洲色精品vr一区区三区,亚洲东京热无码av专区

      <p id="farwt"></p>
      <b id="farwt"><meter id="farwt"></meter></b>

      • <delect id="farwt"></del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