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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 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因客觀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問題,現(xiàn)將有關規(guī)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fā)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xù);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tǒng)、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抵扣手續(xù)。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本公告施行前發(fā)生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規(guī)定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doc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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